关于评选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通知
各区县考试中心、自考办,主考学校,助学单位:
2010年是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30周年。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自学考试工作者的积极性,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不断发展,经研究,决定表彰从事自学考试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,现将表彰名额、范围及评选条件通知如下:
一、奖项和表彰范围
(一)先进集体
1.主考学校7个
2.区县7个
3.社会助学组织2个
4.考点校50个
(二)优秀自考工作者
1.主考学校100名(包括:校自考办工作人员,负责自考非笔试、实践考试、毕业答辩、阅卷等组织工作的人员和校(院)、专业、课程委员)。
2.区县150名(包括:区县自考办工作人员50名,考点校工作人员100名)。
3.考试院相关处室15名
(三)优秀自考命题教师100名
(四)优秀自考生40名(每个区县推荐1—2名)
二、评选条件
(一)主考学校先进集体
1.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。
2.与市自考办工作协调,高质量完成上级考委交办的任务。
3.校内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,有相应的办公设备,设专人负责自学考试工作。
4.规章制度健全,管理工作规范,工作人员及教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执行“教考职责分离”的原则。重视科学研究,工作中有创新。
5.按市自考办要求聘请专家,拟聘并管理“三级委员”。提出合理的开考专业、调整专业意见,把好质量关。
6.注重命题教师队伍建设,严守保密责任,加强对命题教师的监督和管理;指定专人协助命题二处组织命题教师按时参加命题工作,并有效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。
7.评卷工作组织机构健全,评卷教师素质较高且相对稳定;认真落实业务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制度;评卷工作分工明确、组织严密;评卷公平公正、安全有序,无安全责任事故;认真做好评卷工作总结。
8.实践考核(含论文答辩)、非笔试课程网上报考、网上缴费、网上编排考场等工作安排恰当,各项数据上报及时;严格依据考试院考务管理规定组织考试及毕业论文答辩工作。按时完成成绩录入和复核工作。
9.毕业审核、学位评审工作认真负责,没有差错,毕业材料附署盖章质量高,及时周到为考生提供出国材料盖章服务。
10.重视助学指导工作。将主考专业考生自学指导列入工作日程,积极探索、开发指导工作的形式和途径,努力开展自学指导活动。
11.承担主考任务达5年以上。
(二)区县先进集体
1.坚持党的教育方针,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规定。
2.认真落实上级考委部署的各项工作、规章制度完善,组织机构健全,人员落实到位,岗位设置合理。按规定使用远程电子巡查指挥系统。
3.工作锐意进取,富有开拓精神,积极采用工作新模式;坚持科研创新,工作成效卓著。
4.服务考生有新举措,为考生提供细致周到的咨询及指导,积极有效地对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。
5.组考工作规范、严谨,考试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得当,在5年内的各次考试中无责任事故发生。
6.主动宣传、推介自学考试,积极主动承担各项考试任务。
7.毕业审定工作精心部署,组织有序,认真负责,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完成审核工作,审核工作无责任事故。
8.管理措施得力,严格把关,确保注册信息准确性。
(三)考点校先进集体
1.严格执行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及考务管理规定,有一支稳定的监考队伍,考试前对监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,实行持证上岗。
2.考场示意图、警戒线、宣传口号、标语及有关用具等符合要求,考场内外布置规范,服务考生措施到位。
3.监考教师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,能发现并敢于纠正违规、舞弊现象;在历次考试中无管理责任事故发生。
4.考试期间按规定使用远程电子巡查指挥系统。
5.连续承担5年以上考点任务。
(四)社会助学组织先进集体
1.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,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规定,办学思想端正,方向明确。办学有特色,学生、家长满意,社会信誉好。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的助学单位必须达到合格等次。
2.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办学许可证并在市自考办登记备案,自学考试助学规模相当,连续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五年以上。
3.认真贯彻国家对自学考试有关社会助学的政策和规定,招生宣传内容真实,无教育行政部门违规招生通报;通过自学考试主渠道订购正版教材,无使用盗版或翻印教材等违法行为。
4.有健全的教学管理、教务管理、学生管理、安全管理等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。具有相对稳定的与专业和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师资队伍,任课教师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,专职教师不少于70人,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职教师不低于20%的比例。
5.按照教学规律进行助学,注意学生基本知识的掌握与基本技能的训练,重视学生自学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。助学效果良好,自学考试合格率高于全市平均合格率。
6.有计划、有组织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、学风考纪教育,自学考试违纪率低。
7.在自学考试人才培养模式上和工作方式上,有创新、改革和效果。
8.积极配合考试机构开展各项工作。
(五)优秀自考工作者
1.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,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。
2.努力研究和探索自学考试的规律,勇于创新,坚持学习,善于总结经验,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。
3.积极投身于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。
4.热心为助学组织和考生服务,考生满意度高。
5.遵守纪律,不以权谋私,在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发生。
6.从事和参与自学考试工作5年以上。
(六)优秀自考命题教师
1.能够认真履行《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教师管理办法》(京考命题[2008]1号)中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;
2.能够积极配合主考校及命题二处完成各项有关工作,在命题教师队伍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;
3.未在命题安全及命题质量方面出现过任何责任事故;
4.长期从事自学考试命题工作并对其有深入研究的教师优先。
(七)优秀自考生
1.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指导思想和邓小平理论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自觉遵守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项政策,考试无违规、违纪行为。
2.熟练掌握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,学以致用。
3.秉承终身学习理念,克服困难,超越自我,坚持不懈,成绩优异,已经取得毕业证书或笔试课程考试成绩已通过8门以上(含8门)的在籍考生。
三、推荐、评选和表彰
(一)主考学校、区县先进集体奖项由各主考学校、区县自考办自荐,评选委员会审定。助学单位和考点校先进集体奖项由区县自考办推荐,评选委员会审定。优秀自考工作者由主考学校、区县自考办按名额推荐。优秀自考生由区县自考办按名额推荐,评选委员会审定。
(二)各单位根据要求,对本单位的先进集体和(或)先进个人进行初评,认真填写申报材料,申报先进集体的单位须附不少于1500字的事迹材料一份,申报先进个人须附不少于1000字的事迹材料一份,于9月10日前报到北京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秘书科(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,邮编100083,邮箱zkbm@bjeea.cn)。
(三)表彰活动拟在2010年11月召开的“庆祝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30周年大会”上举行。

风中竹影 最后编辑于 2010-07-09 11:05:56